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聲字第11號
異議人
即被處罰人 林文成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作成之處分(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697976號)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林文成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0元以下罰鍰: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56條、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前以異議人林文成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所定之違序行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以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69797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5,000元(下稱原處分書),於112年11月9日送達異議人林文成,起算法定不變期間,嗣異議人林文成於112年11月10日以書狀聲明異議,有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聲明異議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11月29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747479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第11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69頁),並未逾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再經原處分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交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定,於法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林文成於112年11月2日下午5時54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小東路與東興路口,因行車問題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被害人 陳宥笙 發生糾紛,異議人林文成、被害人陳宥笙分持鐵杵、安全帽互相鬥毆,雙方皆因此受有體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5,000元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林文成與被害人陳宥笙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對方,且二人互相鬥毆之行為未有使交通大亂。又異議人林文成為低收入戶,工作為臨時工,每日收入1,000多元,無力負擔5,000元之罰鍰,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減輕罰鍰數額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次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又按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行為,故雙方縱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必要(司法院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附研究意見參照)。經查,本件異議人林文成與被害人陳宥笙於上開時、地因行車問題發生言語衝突,異議人林文成進而持以鐵杵與被害人陳宥笙互相鬥毆,雙方各有傷勢等情,業據異議人林文成、被害人陳宥笙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7頁),並有開元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堪認異議人林文成確有上開違序之事實,雖其等於警詢時均陳明暫不提出傷害告訴,惟依前開說明,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以論處,原處分機關據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處異議人林文成罰鍰,於法尚無不合。然異議人林文成稱其已與被害人陳宥笙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陳宥笙4,200元,業經其提出112年11月8日簽具之和解書影本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3頁),和解時間係在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1月6日作成處分後,原處分機關未及審酌上情,裁處異議人林文成罰鍰5,000元,則有未洽。異議意旨以原處分機關處罰過重,請求本院酌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裁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異議人林文成因行車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在公眾場所互相鬥毆,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之危害,兼衡異議人林文成之素行、行為後坦承之態度,暨其等警詢時自述之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罰,並期異議人林文成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