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簡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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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19號

原告 錢進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600元,應繳裁判費82,9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4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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