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89號

原告 張鈞家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以112年度豐補字第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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