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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