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吳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台 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3,7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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