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7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7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農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78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自民國92年3月26日退出勞保,因而應回復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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