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三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戊○○、己○○、甲○○、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戊○○、己○○、甲○○、丁○○、乙○○等六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起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