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四號
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總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四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