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
金學坪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
金學坪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