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
上訴人帝榮工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