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六八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契約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原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號十樓,業據原告所自陳,又本件係依據融資關係而生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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