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吳菊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瑞源 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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