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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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告 許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燊 、 陳林裡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6,500元,此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