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9號抗告人 吳菊雲 上列抗告人與 黃瑞源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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