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 蘇秉辰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