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七號,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判決已就被告甲○○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夥同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在嘉義市○○路○○○號五樓湯姆熊娛樂廣場內,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大剪刀分別剪斷上開娛樂廣場內擺設之二部「格鬥2000」電動玩具機台外殼面板掛鎖鎖頭後,再以其所有之鑰匙開啟上開機台外殼面板,另二名男子則在旁把風,而共同竊取乙○○所有置放於機台內部之「格鬥2000」IC板卡帶二塊。嗣甲○○得手後欲逃逸時,為上開娛樂廣場店員 韋嘉民 發現追緝並報警,旋即經警在嘉義市○○路、西榮街口當場查獲,並扣得鑰匙八支。甲○○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夥同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在高雄市○○區○○○路○○○號「哆啦え夢遊藝場」內,由甲○○持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起子二把及螺絲起子一把,以撬開遊戲機之木板,欲竊取IC板,適為該遊藝場之員工發現而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T型扳手二把、螺絲起子一把之事實,詳敘其認定之理由。被告具狀上訴空言不服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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