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林靜華
上聲請人與被告中華民國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等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上開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
(三)提出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
○○○○○○○○○○號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
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等)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