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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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憶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治 、 陳道明 、 林姿伶 、 林樹泉
、 林進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