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受處分人   邱子仁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
5年2月22日105年度重秩字第14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
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4月10日新北警新
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子仁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以下折算一日。但易
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第3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處罰罰鍰
1萬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105年
度重秩字第14號裁定、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
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1萬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
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受處分
人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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