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94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吳正男
被 告 劉有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94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1
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年息百分之二.0一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