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汪搖鞍
相 對 人 江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世昌間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
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
於民國105年5月5日由聲請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