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2號上訴人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新市區○○村000號法定代理人翁茂鍾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展瑞 住臺北市○○○路○段○○號1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純儀利埡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9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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