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人 江凱琴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本人(江凱琴)因為之前在土城工作未定,在報紙小廣告看到( 俞嘉瑞 )刊登(汽車保證過件),於是就打給他人,可是過了1週他卻說沒過件,我也沒見過他本人,只有用公共電話聯絡而已,我當時電話中要求他說如果沒有過件,請把資料處理丟掉,他說放心好了,一定丟掉當初的資料,我就沒有再聯絡他了,但事隔多年,我卻被判刑
2個月徒刑,我真的很冤枉,請求大人重新審理此案件,感謝大人等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要件,且非屬得補正事項,如有欠缺,其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江凱琴雖係以刑事聲明上訴狀提出上揭聲請,然其聲請狀內已明確表達請求重新審理此案,且經與被告聯繫,確認該詐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惟其目的是要聲請再審,有102年8月16日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查(參見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1號卷第1頁),是聲請人確係欲就其所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69號詐欺案件提起再審無訛。又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程序上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敘述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