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 )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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