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抗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七二號C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八日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一二五號)羈押,而由抗告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撰狀提起抗告,因原抗告狀未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文書程式不合,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