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十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