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聲再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意聰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麗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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