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即被告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