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香群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香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香群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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