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陳偉如 (原名: 陳猜 )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偉如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8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87,157元、209,759元、361,912元,名下有1989、1997、2012出廠車輛各1部(聲請人稱2012出廠車輛係友人 陳宏吉 借名登記),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保單解約金161,380元(前於112年6月9日、113年6月6日各領紅利115元、148元,112年4月18日領取生保險金3,372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619,653元(前於113年1月10日領取保險給付共3,000元)。

  ⒉又聲請人自陳111年11月起迄今均於購物中心之停車場汽車車道任保全人員,任職公司隨承包公司變動,111年11月至112年9月於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保全公司)、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公寓大廈公司)任職,111年11月至12月收入共40,650元,112年1月至9月共145,297元(期間於112年4月因身體不適,且公司無缺工,收入僅854元),112年10月1日起於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第二辦事處(下稱嘉賀公司)任職,112年10月至12月收入共109,572元,113年共337,705元(期間於113年4月與公司有爭執,休息1個月,無收入),114年1月至3月共78,023元,112年4月、113年4月之生活費均由同居人陳宏吉負擔,另於109年11月14日至113年9月與友人於臉書設立「秀慧樂購專屬社團」販售衣物或日常生活用品,淨利與友人均分,111年11月至12月收入共1091元,112年共6,157元,113年1月至9月共4,593元,112年2月15日領取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嘉康利公司)所得796元,112年10月13日領取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安公司)所得1,400元,前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10月4日領取回饋金1,000元,113年10月17日領取一次退休金28,609元,114年1月24日領取補發提繳時差退休金4,944元,113年3月18日領取租金補助7,200元,113年4月起每月領取租金補助3,6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21頁)、111年度及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55-61、323-32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5-37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7頁)、信用報告(清卷第131-136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5-3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71-17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3-6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5頁)、友人簽立之切結書(清卷第201頁)、存簿交易明細(清卷第181-199、215-218頁)、太子保全公司函(清卷第105-107、295-297頁)、太子公寓大廈公司函(清卷第109-111頁)、薪資表(清卷第141-143、303頁)、在職證明書(清卷第139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205、211-213、301、309-311頁)、嘉康利公司函(清卷第69頁)、喬安公司陳報狀(清卷第71-73頁)、臉書社團網頁擷取畫面(清卷第145-154頁)、中華郵政函(清卷第99-101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77-97頁)等附卷可證。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嘉賀公司113年1月至114年3月平均每月收入(扣除113年4月休息1個月無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33,295元【計算式:(337,705+78,023)÷14+3,600=33,29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459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調卷第35-37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清卷第155-170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459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3,29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459元後,尚餘15,83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9,078,943元(調卷第55-69頁),扣除中華郵政、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共781,033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4年【計算式:(9,078,943-781,033)÷15,836÷12=44】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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