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2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業於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