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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