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政霖
被 告 林禾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城簡字第1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