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附民原告 丁冠綸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附民被告 丁國修 原名 丁肇延 .本件原告因被告丁國修刑事殺害尊親屬未遂案件(99年度訴字第
576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