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羅堉仁
被   告  程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羅堉仁與被告程建富係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底左右
在臺南市○○路世貿大樓因參加青年就業貸款講習會而認識
,被告向原告佯稱是臺南市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
邦實業公司) 少東 ,藉以博取原告信任,嗣被告又向原告佯
稱若要承攬其父親所經營城邦實業公司油漆工程業務,必須
先預繳新台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給被告,原告信以為真
,因此於104年7月6日以郵局跨行轉帳2萬元至被告所有聯邦
商業銀行富強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原告又另於104年7
月7日以存款憑條現金存款方式將8萬元存入被告程建富之聯
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金額共計10萬元
,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及聯邦商業銀行存款憑
條影本各乙件可稽。
㈡被告在詐取原告上開10萬元保證金後,又以渠家經營之城邦
實業公司需要營運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原告信其
言,因此又於104年7月11日匯款4萬元至被告之聯邦商業銀
行富強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乙件可稽。至另筆2萬元借款則由原告在臺南市○○路玉
山銀行前直接以現金給付予被告,上開兩項借款合計6萬元

㈢詎原告繳付前開10萬元承攬油漆工程保證金予被告後,被告
至今未將城邦實業公司任何油漆工程交予原告承攬施工,至
於6萬元借款部分,被告亦未依約定於104年8月20日向原告
清償。因被告嚴重失信,原告遂向被告追討上開保證金及借
款,被告皆藉故推拖。嗣原告上網查證方發現城邦實業公司
早在98年11月16日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98年11
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83344154號)。原告始發現已遭被告詐
欺取財金額共16萬元。原告業於104年9月3日對被告提出刑
事詐欺告訴,刻正於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宇股)偵查中。兩造經檢察官勸諭而於105年1月11日
簽立和解書,約定「一、乙方(即被告程建富)願意賠償甲
方(即原告羅堉仁)慰撫、賠償金新台幣16萬元正。三、其
他:依每月15日還款,最少1萬元,頭期於二月六日(即105
年2月6日)開始還款,如果未依期付款願一次付清」,有兩
造親自簽名成立之和解書影本乙件可稽(下稱系稱和解書)

㈣詎被告未依系爭和解書約定於105年2月6日給付頭款,經原
告傳訊息催促履約付款,被告始分別於105年4月14日匯款8
千元及105年8月22日匯款5千元予原告,此有被告向原告清
償款項之原告玉山銀行佳里分行投資理財帳戶提款存款明細
表影本乙件可稽。故被告僅向原告清償合計1萬3千元,被告
尚積欠原告和解金新台幣14萬7千元(計算式:16萬元-8千
元-5千元=14萬7千元)未清償;原告爰依和解契約,請求
被告履行上開和解契約約定之金額,即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
7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
所示。
二、被告程建富於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
標的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
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
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本件被告於本院106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期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院自
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再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經核為
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月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