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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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