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號
原告丁○○
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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