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96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