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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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
之12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①求為判決被告等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39,81
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③原告願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補充起訴狀及刑事案卷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損害賠償一案,因刑事案件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英志
法官鍾邦久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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