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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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臺南市○○路○○巷○號三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MDMA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橘色錠劑經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證。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乙情,亦復有該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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