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投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審投刑簡字第四十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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