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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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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