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 黃萬得 之承受訴訟人丁○○○
丙○○右聲請人因與甲○○○○、乙○○○○、戊○、中華民國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