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原告兼反訴被告雍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
王中平 律師被告兼反訴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劉默容 律師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