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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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二0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四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三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度第二期建設公債(面額壹拾萬元參張、票號kj000六五六至kj000六五八,息票二至七次)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