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九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玖萬叁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