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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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五號
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九日
,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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