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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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0號
原告日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兆軒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養雞雞生產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右被告與原告日軒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裁定送達後十日提出答辯狀,詳為表明拒絕支付之抗辯事由,並聲明所使用之證據方法。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薛德芬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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