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上訴人廣昕科技(廣州)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億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柒佰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