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二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桂芳
吳雅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任亭